宋史職官志有多少版本,宋史版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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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官修史書有那些
《隋書》、《新唐書》、《宋史》、《元史》、《明史》等。
1、《隋書》
全書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紀五卷,列傳五十卷,志三十卷。《隋書》由多人共同編撰,分為兩階段成書,從草創到全部修完共歷時三十五年。
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提出修梁、陳、北齊、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議。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編修,但數年過后,仍未成書。
貞觀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征「總知其務」,并主編此書。《隋書》的作者都是飽學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
《隋書》保存了南北朝以來大量的典章制度為后人研究隋代以及前幾朝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包括禮儀、音樂、律歷、天文、五行、食貨、刑法、百,官、地理、經籍等十志。
敘述了自漢至隋凡六百年中國書籍之存亡、學術之演變,是對中國古代書籍和學術史的第二次總結,也是對中國學術文化史的一大貢獻。
《隋書·經籍志》還有一個重要貢獻,就是為中國以后的四部圖書分類奠定了基礎。為后世遵用達一千余年。
2、《新唐書》
《新唐書》是北宋時期宋祁、歐陽修、范鎮、呂夏卿等合撰的一部記載唐朝歷史的紀傳體史書,“二十四史”之一。
全書共有225卷,其中包括本紀10卷,志50卷,表15卷,列傳150卷。《新唐書》前后修史歷經17年,于宋仁宗嘉祐五年(公元1060年)完成。
《新唐書》在體例上第一次寫出了《兵志》、《選舉志》,系統論述唐代府兵等軍事制度和科舉制度。這是我國正史體裁史書的一大開創,為以后《宋史》等所沿襲。
3、《宋史》
《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錄于《四庫全書》史部正史類。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后主持修撰,屬于胡人的作品。
《宋史》與《遼史》、《金史》同時修撰,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
《宋史》中《本紀》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傳》二百五十五卷,共四百九十六卷,是中國二十四史中最龐大的一部史書。
《宋史》卷帙浩繁,共兩千多人的列傳,比《舊唐書》列傳多出一倍,《周三臣傳》將韓通、李筠、李重進同列,橫跨五代至宋初,彌補過去新舊五代史之不足。
《志》共有十五志(天文、五行、律歷、地理、河渠、禮、樂、儀衛、輿服、選舉、職官、食貨、兵、刑、藝文),約占全書三分之一,僅次于《列傳》,份量在二十四史中也是很大的。
《職官志》詳細地記述了宋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僚機構的組織情況,《食貨志》、《兵志》亦編得好,敘述之詳,為二十四史中所僅見。
《食貨志》十四卷,相當于《舊唐書·食貨志》的七倍。
根據宋朝的情況,《宋史》還有《奸臣》四卷、《叛臣》三卷,為蔡京、黃潛善、秦檜、張邦昌、劉豫等所作的傳記;另有《道學》四卷,為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朱熹等道學人物所作的傳記。
4、《元史》
《元史》是系統記載元朝興亡過程的一部紀傳體斷代史,成書于明朝初年,由宋濂(1310~1381年)、王袆(1321~1373年)主編。
全書二百一十卷,包括本紀四十七卷、志五十八卷、表八卷、列傳九十七卷,記述了從蒙古族興起到元朝建立再到元朝北逃蒙古高原的歷史。
《元史》中的本紀,以記載忽必烈事跡的《世祖本紀》最為詳盡,有十四卷之多,占本紀篇幅的三分之一;其次是《順帝本紀》,有十卷之多。
這是因為元世祖和元順帝在位時間都長達三十多年,原始史料豐富,所以對他們的記述就比較詳細。這體現了《元史》編纂中的實事求是的精神,材料多就多編,材料少就少編。
《元史》的志書,對元朝的典章制度作了比較詳細的記述,保存了大批珍貴的史料。其中以《天文》、《歷志》、《地理》、《河渠》四志的史料最為珍貴。
《天文志》吸取了元代杰出科學家郭守敬的研究成果。《歷志》是根據元代歷算家李謙的《授時歷議》和郭守敬的《授時歷經》編撰的。《地理志》是根據《大元一統志》,《河渠志》是根據《海運紀原》、《河防通議》等書編撰的。
5、《明史》
《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歷史。
清朝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設立明史館,纂修明史,因國家初創,諸事叢雜,未能全面開展。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纂修《清世祖實錄》而停止。
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以徐元文為監修,開始纂修明史。于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張廷玉最后定稿,進呈刊刻。從第一次開館至最后定稿刊刻,前后經過九十多年,是官修史書歷時最長的一部。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史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十四史
《宋史》內容簡介
《宋史》保存了豐富的史料,有助于了解宋代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以及自然科學等。如范仲淹慶歷新政、王安石熙寧變法等,書中都有詳載。特別是,還保存許多有關天文氣象以及地震等自然災害的資料。同時,書中首創《道學傳》,對宋代道學(理學)的興起有較充分的反映。但因成書倉促,故詳北宋而略南宋,而資料剪裁、史實考訂亦頗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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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志第一百五十二(4)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開封府諸縣,后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圣后,有犯即坐,不計人數。復立《妻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系于主之貧富也。至于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并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復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后,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于是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移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赦敘復后,更立年考升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臺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并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臺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后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并歸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余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幸免重罪。"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訶察甚嚴。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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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簡介
《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書有本紀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傳二百五十五卷,共計四百九十六卷,約五百萬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龐大的一部官修史書。
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詔修宋史,因體例未定而未能成書。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三月,下令修遼、金、宋三史,到五年十月,歷時僅兩年半,即修成《宋史》。《宋史》由丞相脫脫掛名任都總裁,帖睦爾達世、賀惟一、張起巖、歐陽玄、李好文、王沂和楊宗瑞等七人任總裁,史官有斡玉倫徒、泰不華、杜秉彝、宋褧、王思誠、干文傳、汪澤民、張瑾、麥文貴、貢師道、李齊、余闕、劉聞、賈魯、馮福可、趙中、陳祖仁、王儀、余貞、譚慥、張翥、吳當和危素等二十三人,絕大多數為漢族文人。《宋史》即是由總裁與史官三十人集體編撰,而總裁的作用尤為重要,如歐陽玄、張起巖、李好文等,都頗有名望。
《宋史》的特點是史料豐富,敘事詳盡。兩宋時期,經濟繁榮,文化學術活躍,雕版印刷盛行,編寫的史書,便于刊布流傳。科舉制的發展,形成龐大的文官群,他們的俸祿優厚,有很好的條件著述。加之統治者重視修撰本朝史,更促成宋代史學的發達。修撰本朝史的工作,在北宋前期由崇文院承擔;王安石變法改革官制后,主要由秘書省負責。官修的當代史有記載皇帝言行的起居注,記載宰相、執政議事及與皇帝問對的時政記,根據起居注、時政記等按月日編的日歷,詳細記載典章制度的會要,還有編年體的“實錄”和紀傳體的“國史”。元末修撰的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舊有宋朝國史編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國史的原貌。宋史對于宋代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民族關系、典章制度以及活動在這一歷史時期的許多人物都做了較為詳盡的記載,是研究兩宋三百多年歷史的基本史料。例如,從食貨志中,不僅可以看到兩宋社會經濟發展的概況和我國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經濟聯擊的加強,還可以看到勞動人民創造的超越往代的巨大物質財富和他們所遭受的殘酷剝削。天文志、律歷志、五行志等,保存了許多天文氣象資料、科學數據以及關于地震等自然災害的豐富史料。除官修的當代史外,私家撰述的歷史著作也不少,像南宋初年史學家李燾編撰的《續資治通鑒長編》,專記北宋一代史實;南宋孝宗時的史學家徐夢莘修撰的《三朝北盟會編》,專記徽宗、欽宗、高宗三朝與金和戰的關系。因此元朝修《宋史》時,擁有足夠的資料。以志來說,《宋史》共十五志,一百六十二卷,約占全書三分之一篇幅,僅次于列傳。其例目之多,分量之大,也是二十五史所僅見。其中的《職官志》,詳細地記述了宋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僚機構的組織情況,還包括職官的食邑、蔭補、俸祿等,從中可以看出宋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此外,《地理志》、《職官志》、《食貨志》、《兵志》編得也比較好。《宋史》的志書基本上能反映當時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各方面的情況。
《宋史》的體例完備,融會貫通了以往紀傳體史書所有體例,紀、傳、表、志俱全,而且有所創新。如外國和變夷分別列傳,這就分清了國內的民族和國外的鄰邦的界限。《宋史》的列傳比前代史書都豐富,共收入兩千多人。“五代史”中未列傳的重要人物,如韓通,《宋史》把他和為擁周反宋的李筠、李重進一同列入《周三臣傳》里,既彌補了“五代史”的不足,又反映了韓通等三人的歷史作用,這種處理是十分恰當的。
《宋史》是在原宋《國史》的基礎上刪削而成的。兩宋時期,史官組織完備,雕版印刷術廣泛應用,書籍流傳和保存都較為便利,積累了大量史料。這就為元修《宋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宋史》修撰者匆匆急就,在史料的裁剪、史實的考訂、文字的修飾、全書體例等方面存在不少缺點,如一人兩傳,無傳而說有傳,一事數見,有目無文,紀與傳,傳與傳,表與傳,傳文與傳論之間互相抵牾等,這使它在二十五史中有繁蕪雜亂之稱。
《宋史》的最大缺點是比較粗糙。由于成書時間短,只用了兩年零七個月,而且時值元朝瀕臨崩潰的前夕,因此編纂得比較草率。編寫中對史料缺乏認真鑒別考訂,資料也沒有精心裁剪;書的結構比較混亂,編排失當,從整體來看,北宋詳而南宋略,如《文苑傳》里,北宋文人達八十一名,而南宋僅有十一名;《循吏傳》里,南宋竟無一人。此外,寧宗以后的史實多缺而不載。列傳雖然占的篇幅很大,入傳的人物有兩千八百多人,但缺漏的人物仍然不少。如南宋后期抵抗蒙古軍守合州有功的王堅,其英勇程度,不減唐朝的張巡守睢陽,但在《宋史》中卻無專傳,其事跡只散見于《宋史》、《元史》的本紀和列傳中。又如生祭文天祥的王炎午,終身面不向北的鄭思肖,愛國詩人劉克莊等,也都沒有列傳。有的還出現一人兩傳的現象,如《宋史》列傳一百一十六有《李熙靖傳》,二百十二又有《李熙靖傳》。還有列傳的編排不以時間為序,造成了前后順序的混亂。
《宋史》的`缺點也很明顯:①由于成書十分倉促,元朝史官對極為豐富的宋史資料,并未認真加工、整理與修訂,而是采用省力的辦法,徑自將比較簡略的宋朝各代紀傳體國史、《文獻通考》等,拼湊成書。《宋史》蕪雜粗糙,錯訛與疏略極多,其本紀、志、列傳之間,各列傳之間往往互相抵牾。《宋史》的很多錯誤與混亂,其實是對宋朝官史沿訛襲謬的結果。②元人掌握的南宋各種官史資料,其實比北宋更加豐富。但因宋寧宗趙擴以前的中興四朝國史較略,而自宋理宗以后,宋人來不及編纂國史,元朝史官又未對南宋的日歷、實錄之類認真搜采與整理,故《宋史》的記述反而詳于北宋,略于南宋。③元人修史時,對宋朝官史中有關宋元戰爭的記錄,也多所刪削,隱諱不少蒙古軍失利的史實。如《杜杲傳》中刪削了蒙古軍在安豐軍與廬州戰敗的記錄。抗元名將王堅在《宋史》中無傳。④《宋史》否定王安石變法、尊崇道學,將變法派呂惠卿、曾布、章敦等人列入奸臣傳,南宋權臣韓侂胄也列入奸臣傳,而權奸史彌遠禍國殃民,卻未列入奸臣傳。這也反映了元朝史官的史識低下。
《宋史》尊奉道學(理學)的思想傾向很明顯。在《儒林傳》之前,首創《道學傳》,記載了兩宋的道學家,如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邵雍、朱熹等,突出了道學的地位。再有忠義、孝義、列女三傳也都是宣揚道學思想的。其中《忠義傳》里的人物竟有二百七十八人之多。這些內容雖旨在宣揚封建的倫理道德,但為后世研究理學,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宋史》盡管疏漏較多,但仍保存了不少已失散的原始資料,是了解和研究兩宋歷史的重要史書。明清以來,不少人對《宋史》加以糾正或補充。成書的有明朝柯維騏的《宋史新編》二百卷,合宋、遼、金史為一編,以宋為正統。《宋史新編》訂正了《宋史》的一些錯誤,但史料的豐富遠不及《宋史》。清末陸心源的《宋史翼》四十卷,增補《宋史》列傳七百八十余人,附傳六十四人。
盡管《宋史》存在不少缺點,但是它卷帙浩繁,比《舊唐書·列傳》多出一倍;敘事詳盡,就史料的學術價值而言詳勝于略。同時《宋史》的主要材料是宋代的國史、實錄、日歷等書,這些史籍現在幾乎全部佚失了,而《宋史》是保存宋代官方和私家史料最有系統的一部書。
宋史的版本,主要有下列幾種:公元1346年(元至正六年)杭州路刻印的至正本;公元1480年(明成化十六年)的成化本(朱英在廣州按元刻本的抄本刻印,后來的版本大都以此為底本):明嘉靖南京國子監本(南監本):明萬歷北京國子監本(北監本);清乾隆四年武英殿本(殿本);清光緒元年浙江書局本(局本);1934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百衲本(1958年縮印本個別卷帙有抽換)。由于百衲本是用至正本和明成化本配補影印而成,又同殿本作了對校,修補和改正了某些錯字,是一個較好的版本。1977年中華書局出版《宋史》標點校勘本,是以百衲本為工作本,同時吸收葉渭清《元槧宋史校記》和張元濟《宋史校勘記》稿本的成果,參校了殿本和局本,是目前較好的版本。但中華書局校點本中亦有不少錯誤,故百衲本仍不可廢。
有哪些關于中國歷代官職/官制的資料和著作?
龔延明先生
《宋代官制辭典》
是一部多功能而又別開生面的宋代官制辭典。內容包括官司名、官吏名及其職源、沿革、職掌、官品、編制、簡稱與別名、職官術語、典故,以及俸祿、勛、爵、階等附表。
《〈宋史職官志〉補正》
此書為“二十四史校訂研究叢刊”中的一種。 全書一共分為十二部分,對《宋史》卷161至卷172的《職官志》做了極周全詳備,也極精審諦當的補正。對《宋史職官志》的遍體鱗傷,細致周詳地進行核查、比證,每一個都是有理有據,說理不可辯駁的證據,都極具說服力。是研究案頭制度的必備案頭參考書。
《中國歷代職官別名大辭典》
本書是填補本書空白的一種特殊工具,筆者長期從事古漢語官方系統,官方昵稱相當深刻。這本書包含了10000個字,從前期的秦明和清王朝的官方綽號官名,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學術。這無疑為閱讀和整理古籍讀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這部詞典從三代到清末都有一批有限的詞匯。各種各樣的綽號還包括國家行政的中國王朝正式官名,共話,但相同的條目,由于改朝換代,變革的內涵,其中包含了數,十幾個甚至幾十個項目。全書詞條以子目計算,總條數當在30000條以上。
《中國古代職官科舉研究》
此書為龔延明教授25多年的中國古代(主要是宋代)對官員的科舉制度,收集了官方的科舉研究的結果,在正式的科舉研究成果代表他。共收到論文43篇,按內容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研究,20個研究室;科舉制度第二個7;第三個朝代,科舉和公文制度的10篇文章;第四篇科舉考試的書籍,6本。
總結:在龔躍明教授的各種書籍中我們逐漸揭開了古代職官的神秘面紗
南宋的官員官職全部名稱是什么?還有沒有三省六部?
南宋時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據和威脅皇權的種種因素。為了防范文臣、武將、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種人的專權獨裁,宋朝廷制訂出一整套集中政權、兵權、財權、司法權等各種制度。所謂中央集權,是指把地方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專制主義則是把權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漢時代,中央集權制就已經確立起來,但專制主義還未至登峰造極的程度。宰相權力的變化就是一個例子。漢代的宰相,權力相當大,所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后,宰相的權力就越來越小了,權力越來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說,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從趙匡胤建立宋王朝開始,就對中央官制作了調整。其特點是用設官分職、分割各級長官事權的辦法來削弱其權力的。這樣,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謂“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祿而已。這類官有兩種情況,第一,在宋太祖、太宗統一五代十國的過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國舊官員,使他們保持官位,領取俸祿,但不使掌握實權(只對其中認為可靠者安排一些實際職務);第二,對于宗室、外戚、勛舊,也僅授予高官,優加俸祿,而不給實職。至真宗時,便把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按照這個制度,一般官員都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有的官還加有“職”的頭銜。“官”只是說明他可以領取俸祿,而職才有實際的權力。每個機關彼此互相牽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仆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在成為官階的名稱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不再擔任與官名相應的職務。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因此稱為正官或本宮,又稱階官或寄祿官。其中有文資、武階的區別。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簽書、監等字,如知縣、參知政事、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之類。也有一些差遣并不帶上這些字樣,如縣令、安撫使等。官階按年資升遷,即使不擔任差遣,也可依階領取俸祿,而差遣則根據朝廷的需要和官員的才能,進行調動和升降。所以真正決定其實權的不是官階,而是差遣。至于“職”,一般指三館(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中的官職,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文臣的清高銜頭,并非實有所掌。宋神宗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銷館職,另設秘書省職事官,自秘書監丞、著作郎以下,都稱館職。其他文臣兼帶館職,武臣帶閣門宣贊舍人,則稱“貼職”。 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義上都有正式官員,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的職事。《宋史·職官志一》說: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又說: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樣,各級官府層次重復,疊床架屋,機構空前龐大。但是,卻有利于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權,他可以隨時提拔官階較低而有才能者擔任要職,也可隨時撤換無能之輩。歷代的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來。《宋史·職官志》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并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自趙匡胤建宋以后,三師、三公之制雖承唐制保留下來,但授與大臣者為數并不多,尤其是太師一官,只以趙普與文彥博兩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間竟多達18人。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貫、王黼等寵臣外,其他多為宋徽宗的兒子(太子除外)任職。[1]
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宋史·職官志二》說: 宋初,循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掌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又《通考·職官考四》說: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其下設都 承旨和副都承旨,負責“承宣旨命,通領院務”,由武官擔任。還設編修官,不定員。樞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準,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使的地位略低于宰相,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等統稱為“執政官”。樞密使這一官銜在唐太宗時就設置了,但唐代的樞密使只負責管理軍事情報,機密情報之類,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時還保留這個官銜。而宋代的樞密使地位抬得這么高,權力這么大,其原因是與當時國內外的階級矛盾、政治形勢有關。宋時階級矛盾一開始就相當尖銳。北宋初年就發生了王小波、李順起義。在邊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并立,形成邊防的緊迫局勢。內憂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當龐大的軍隊,方能抵抗少數民族的入侵和鎮壓國內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管理這支軍隊,這就是宋代設立樞密院的原因。同時,樞密使的設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權力,也是強化皇權的重要措施。所以,元豐改制后,樞密院照樣保存下來。但是北宋的樞密使與中書的關系都極不正常。王明清的《揮麈錄·后錄》說:“樞密使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后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宋神宗的御史滕達道也說,戰守安危之所政,中書主打,樞密使主守,這樣怎么能取勝呢?明確指出這種互相牽制所造成的殆誤軍國大政的弊端。南宋統治者接受了這一教訓,為了對付經常性的對外戰爭,不得不實行兵政合一,設立“平章軍國重事”這一官銜。 北宋初年,仍然沿襲后周的制度,由殿前司和侍衛司統領全部禁軍。但是趙匡胤在禁軍的人事安排、組織編制和部署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的調整。據《長編》卷2記載: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的一個晚上,趙匡胤把曾經幫助他奪取政權的禁軍主要將領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請來喝酒,對他們說,自己當了皇帝后整天提心吊膽,還不如作節度使快樂。石守信等人說,現在天命已定,誰還敢有異心呢?趙匡胤說,你們雖然沒有異心,但如果你們手下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們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石守信等人領會趙匡胤的意思,大為震驚,次日即稱病,主動要求解除軍職。趙匡胤答應給他們以優厚的待遇,同他們結成兒女親家,說這樣就可以使“君臣之間,兩無猜疑”,趙匡胤就把石守信等人調到外地去當節度使,脫離他們原來掌握的軍隊,這就是有名的“杯酒釋兵權”。趙匡胤在解除石守信等人的軍權之后,提拔了一批資歷較淺,容易駕馭的人當禁軍將領。但就是對這些人也嚴加控制,處處防范。 同時,趙匡胤還取消了殿前都點檢和殿前副都點檢這兩個職務,由殿前都指揮、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分別率領禁軍,合稱“三衙”,互不統屬。禁軍從此沒有統帥,將領分別聽命于皇帝本人。“三衙”長官都指揮使之下,各設副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員。真宗時,廢除侍衛兩司的都虞候之職。南宋時,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騎各指揮的名籍,侍衛親軍馬、步軍司分掌馬軍、步軍各指揮的名籍。并負責屬下軍隊的管理、訓練、戍守、升補、賞罰等政令。“三衙”與樞密使所掌之兵權不同:樞密使有發兵之權,而無統兵之重;三衙有統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2]
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后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說: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2]
內侍省
內侍省是宋代宦官的總機構,另設入內內侍省以統轄親信宦官。《宋史·職官六》說:“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后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的宦官職銜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內侍省宦官職名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自供奉官至黃門,以180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者,稱為小黃門,經恩遷補者,則為內侍黃門。宦官的高級官稱另有內客典使、延福官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等。元豐改制后改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衛大夫、拱衛大夫等。宋朝不準宦官參預政事,故專設官階,使不與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過“留后”,平日只“供灑掃”。不過,從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宋徽宗時,宦官竟握兵權。南宋時,重申禁令,不許宦官干預朝政,不準兼兵職,不準申請提領外朝官職。如違反規定者,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的懲處。與此同時,又規定外戚只準“奉朝請”,坐享富貴,不準預政,不準管軍,不許通宮禁,不許接賓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書和樞密院)的職務。對于女后,宋代統治者也認識到“賊根本,起皇后閣前”,因此宮禁嚴密,幾乎把她們與外廷隔絕;在輿論上,宣傳“女后不可使預事”,“勿專政于女后”的政策。這些做法都是接受漢唐以來外戚宦官擅權,擾亂朝政的經驗教訓。[2]
翰林學士
宋代中央的文職機構有翰林學士院,這也是沿襲唐代制度的。唐代有翰林學士、知制誥,為皇帝親信顧向之官,其地位很重要。到了宋代,又特定其資權,變成了一種清要而又顯貴的官員了。宋代能入翰林學士院任職的,都是一些文學之士。學士中資格最老的稱翰林學士承旨,其下稱翰林學士、知制誥。承旨不常設,其他學士也無定員。學士院的職權是負責起草朝廷的制誥、赦敕、國書以及宮廷所用文書,還侍皇帝出巡,充顧問。實際是皇帝的秘書處和參謀官員。《通考·職官考八》云:“其為翰林學士者,職始顯貴,可以比肩臺長,舉武政路矣!”其他官員入院而未授學士,即稱“直院學士”。如果學士缺員,由其他官員暫行院中文書,則稱“學士院權直”或“翰林權直”。《宋史·職官志二》云:“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冠有翰林名號,而不屬于學士院,專門為皇帝講解儒經者,稱“翰林侍讀學士”或“翰林侍講學士”,官階較低者稱“崇政殿說書”。神宗后屢有變化,稱為經筵官,一般為他官的兼職。北宋前期,翰林學士被委任他職者,如任知開封府、三司使之類,并不歸院供職,故必須帶知制誥職者,才真正掌管詔命。直接替皇帝起草麻制、批答及宮廷內所用之詞,稱為“內制”;若單稱知制誥,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員升遷、磨勘、改換差遣等制詞,則稱為“外制”,總稱“兩制”。神宗元豐改制后,翰林學士雖不再另任他職,但仍帶知制誥。遇缺,則以侍中、給事中、中書舍人等兼直學士院。南宋時,有以尚書兼權翰林學士,而不帶知制誥的。[2]
諸寺監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祿、衛尉、太仆、太理、鴻臚、司農、太府等寺。北宋前期,雖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閑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員或二員兼充“判本寺事”。其中只有大理、太常兩寺還有一些職權。神宗時,九寺各專其職,并分設本寺的長官卿、少卿各1員以及丞、主簿1—2員。但各寺職務忙閑不均,宋徽宗時,王得臣在《麀史》卷下《諧謔》中有這樣的記述:太府寺所隸場務眾多,號稱“忙卿”司農寺掌管倉庫,號稱“走卿”;光祿寺掌管祭祀供應酒食,號稱“飽卿”;鴻臚寺掌管四鄰各國朝貢,號稱“睡卿”。南宋時,把光祿、鴻臚兩寺并入禮部;衛尉、太仆兩寺并入兵部。 諸監:宋代先后設置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司天等六監。宋初各監的基本情況是,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仁宗以后,成為掌管全國學校的總機構。少府監的主要職事巳劃歸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本監只管制造門戟、神衣、旌節等物。將作監也只管祭祀、供給牲牌、鎮石、炷香、盥水等事,有關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繕修都歸“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撤銷“三司”河渠案,另設都水監,掌管修治河道之事。神宗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撤銷“三司”胄案,另設軍器監,掌管制造武器。司天監負責觀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編制歷書等。各監除司天監以外,都設“判本監事”1—2員,或設“同判監事”1員,以及丞、主簿等。神宗改革官制時,撤銷了司天監,另設太史局,隸屬秘書省。國子監正式設祭酒、司業各1員為正、副長官,主管國子學、太學、武學、律學的政令。又設丞1員,參領監事;設各學太學博士多員,分別講授各種課程。南宋初,國子監并歸禮部,重建太學,太學之學官時有增減。神宗改制時,除國子監外,各監都設監和少監作為正副長官,其下又設丞和主簿等,同時恢復了本監職權。[2]
館閣學士
館閣學士,是宋代特殊的制度之一,除某某殿大學士、學士多為執政大臣之榮銜外,還有龍圖閣、天章閣等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名為典司秘籍,為文學侍從官。其實,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帶這種頭銜,并非兼職之義。又有直秘閣等官稱,名為館職,是須經過考試的,稱為入館。明清制度,進士一部份因考試優等而入翰林院的,稱為館閣之選,就是由此而來的。但宋代后期的直秘閣,是其他官員的兼銜,名為貼職,并不被看重。宋洪邁《容齋隨筆》卷16說: 國朝館閣之選,皆天下英俊,然必試而后命,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其高者曰集賢殿修撰,史館修撰,直龍圖閣,直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次曰集賢秘閣校理。官卑者曰館閣校勘、史館檢討,均謂之館職。記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經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誥者,官至員外郎則任之,中外皆稱為學士。及元豐官制行,凡帶職者,皆遷一官而罷之,而置秘書省官,大抵與職事官等。 此外,宋代還有一種“殿學士”的銜稱,包括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學士、端明殿學士等。殿學士的資望極高,無職守,無典掌,只是出入侍從,以備顧問而已,然非常人可充任。《通考·職官考八》說: 觀文殿大學士,非曾為宰相不除;觀文殿學士、資政 殿大學士及學士,并以寵輔臣之位者;端明殿學士,惟學士之久次者始除。 可見宋代的“殿學士”是專門作為高官、寵臣的榮稱,一般官員是不可能“榮任”的。[2]
派出的外任官
宋代以節度使和觀察使合稱“兩使”。自唐末以來,節度使之權雖重而除授極濫。宋代派文臣知軍州事、代替節度使之職,于是節度使之權雖盡去,而官位反而提高,只有親王外戚及前任將相大臣中有特殊資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為某某道或某某軍節度使,實際并不履任。例如元豐中,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鎮江軍節度使為虛銜,判大名府才是實際職務。凡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者謂之使相,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謂之使相。節度觀察留后本是唐代藩鎮以其親信留充后務之稱,作為次于節度使一級的官名,后改為承宣使。此外,觀察、防御使、團練使以及刺史都作為虛銜,雖帶某州之名,但并不履某州之任,名為“遙郡”。 宋代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實亡,但兩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書記、推官等幕職卻依然如故,就連防御、團練、軍事州都仍有幕職,作為入官的初階,這是一種奇特的制度。判官也有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簽判。簽判之下的幕職官,其實都是閑職。[2]
編輯本段地方官制
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國分為若干路,路相當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這就變成為路、州、縣三級。 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后,歷朝相沿不革。宋代的縣,設縣令、縣尉,作為一縣的長官。大縣還設有主簿一員。《長編》卷11載,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規定縣官的定制:“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3員;戶不滿千,止置令、尉各1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神宗熙寧以后,令二萬戶以上的縣增置縣丞一員,縣丞次于縣令而位在主簿、縣尉之上。南宋時則取消縣丞。宋制縣的長官稱縣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記載多稱為知縣,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點。知縣就是知縣事的簡稱。據《長編》卷4載,宋代為了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從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開始“命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祐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泛縣。常參官知縣,自嶼等始也。”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帶本官去掌管一縣之政,即所謂知縣事,也就是一縣的主要長官。知縣有別于縣的本官縣令,因為是差遣。 州等于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后改稱為州。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鑒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為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后周時的舊官員,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后來發展成為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制。《宋會要輯稿·職官》卷47說:“通判,州各1人,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藩府或置兩員,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為之貳。”通判這種官的權位有些特殊:論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規定,朝官充通判者,歷兩任即可升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為三任方得充知州;論職權,則通判不但可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須經知州與通判簽議連書方許發下,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判簽書施行),而且,作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過及職事修廢,可直接通達皇帝。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職,當時人視之為“監州”,則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軍、監并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 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并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陜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于彈壓兵民的叛亂。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后一度廢為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于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于是軍便得與州府并列。至于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為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于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 為了統治的便利,宋代還把全國分為若干路。今據《宋史·地理志》所載,并依《太平環宇記》、《元豐九域志》校補,制成“宋代行政區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據元豐時設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寧時重設的京畿路,共24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是非常復雜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軍、監。府也有與節度軍號同的,也有不同的,節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節度軍號的。 路的劃分,起初并非作為行政區域而設置的,因此,路一級的官僚機構,便不成體制,設官無定式,無定員,甚至連駐地、轄境、名稱都隨時變動。大體上說,路的官僚機構,主要有四個監司,稱為帥、漕、憲、倉。這些官員均由皇帝委派。帥也稱為安撫使,是一路高級軍政長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帶都總管銜,統轄軍隊,掌管兵民、軍事、兵工工程諸事。南宋的安撫使改為帥司,兼管民政。漕是轉運使,其本職是經管一路財賦,保障上供及地方經費的足額。為了履行其本職,就有必要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久而久之,轉運使便成為事實上的大行政區(路)的監司官。不過,轉運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長官如知府、知州,還可能是前任的執政官,品位在轉運使之上。在職權上轉運使較為廣泛,而在體制上卻不能完全以下屬對待府州。這與漢代的州刺史與郡守的關系略同。南宋改為漕司。與轉運使平行的又有提點刑獄公事及提舉常平司兩種,前者管司法,稱為憲;后者管賑荒救濟事宜,稱為倉。此外,又在安撫司中設走馬承受1員,有事可直接向皇帝報告,不經安撫使之手,事實上與唐代的監軍相似。所以每路有四個系統的長官,職權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認真負責。 對于地方官僚體制,《宋會要輯稿·職官》42有較明確的記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詔論監司失察罪時說: 分天下為郡縣,總郡縣為一道,而又總諸道于朝廷。委郡縣于守令,總守令于監司,而又察監司于近臣,此我朝內外之紀綱也。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必責之近臣。既嚴連坐之罪,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 監司是統領州縣守令的長官,《哲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載說: 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領郡務,凡兵民之政,皆總焉。屬縣事、令丞所不能決者,總而治之。又不能決,則稟于所隸監司,及申省部。 轉運使有權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長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帶本官充任,因而有時轉運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長官,這就給轉運使在行使職權上造成困難。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規定,凡是大兩省官以上充任轉運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轉運使、副使申轉;若是觀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經由轉運使。于是路與州府長官的關系就以品秩高低來決定,這樣的地方機構,自然會出現許多紊亂的現象。 宋代地方駐軍指揮則有都總管、副總管、都鈐轄、副鈐轄、都監、副都監三級,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職。至于沿邊地區則置都巡檢、巡檢。南渡以后,多采用臨時措置,各軍將領分別給以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名號、其下則有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名,這些都是偏禆之職。 宋代的州、縣衙門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員外,還有很大數量的吏。在州一級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開拆官、押司官,糧料官等等。在縣衙門里,有押司、錄事、手分、貼司等。吏的來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絕大部分從地主階級中選充。有的吏是世襲的,父死子繼。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職責是經手征收賦稅,處理獄訟。他們上下其手,趁機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統治集團中一個重要而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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