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城市)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以及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城市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河北保定市唐縣是邊遠地區嗎?怎么算是邊遠地區?
一、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不是邊遠地區。
二、邊遠地區的范圍,《勞動人事部關于邊遠地區范圍的通知》(勞人科局[1983]064號)的解釋:
邊遠地區,具有地域(如邊疆)、自然地理(如高寒)、政治(如民族自治區)、經濟(如窮困)等多種含義。大體分為三類:其一為邊遠省界縣、窮困山區縣;其二為邊疆國境縣、邊疆縣(指執行邊疆政策的縣)、少數民族自治縣和海拔二千米以上的高寒山區縣;其三為海拔三千米以上的特別高寒縣等。
三、人事部《全國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名單》(國人部發[2006]61號)列示的河北省邊遠地區只有:
一類地區
石家莊市:靈壽縣、贊皇縣、平山縣
張家口市:宣化縣、蔚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懷來縣、涿鹿縣、赤城縣
承德市:承德縣、興隆縣、平泉縣、灤平縣、隆化縣、寬城滿族自治縣
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保定市:淶源縣、淶水縣、阜平縣
二類地區
張家口市:張北縣、崇禮縣
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三類地區
張家口市:康保縣、沽源縣、尚義縣
唐山勞停29日至31日天氣情況
河北唐山樂亭 天氣
29日(后天)
多云
31℃/24℃
30日(周六)
雷陣雨轉多云
31℃/24℃
31日(周日)
晴
32℃/24℃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并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 經辦機構收繳工傷保險費,應當出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 勞動能力鑒定 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后,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含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對于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應當于15日內提交。用人單位未按時提交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將《 工傷認定決定書 》于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對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核發《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條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受到職業病危害,到現用人單位后被確診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現用人單位 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省和統籌地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療的,應當自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并提交初次鑒定的結論。 作出初次鑒定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五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其工傷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其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個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具備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還應當提交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經辦機構應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 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按照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用人單位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停緩建項目和關停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試行規定
一、經批準停緩建的項目和關停的企業,要先穩定局勢,把職工組織起來,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對職工不要采取放長假回家和自謀生活的辦法。對這些單位的領導班子不準拆散,領導干部在善后工作搞好之前,一律不要調動,以保持其正常的指揮系統。二、對全民所有制停緩建項目和關停企業的國家正式職工,可采取以下辦法進行安置。
1、組織職工搞好護廠(工地)和設備維修工作,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還可以組織一些其它的生產勞動,如廠區綠化,房屋、廠內道路、水暖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維修,廢品返修和垃圾的清除等。各市、縣也可根據需要與可能,有計劃地組織他們承包一些市政工程和其社會勞務。
2、由企業或主管部門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學政治、學文化、學技術、學業務。培訓要因人制宜,講求實效。要制訂必要的學習制度,提出明確的要求,按期進行考核,并將學習成績記入檔案。職工在學習期間,繼續照發基本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享受公費醫療和福利待遇,但要停發各種獎金、津貼和勞保用品。暫時還有一定生產任務的企業,可根據任務需要,組織職工輪流生產和學習。
3、調劑支援新建、擴建和缺員單位。調劑支援應首先在本系統、本地區內進行。可以是零星的,也可以是成建制的;可正式調動,也可臨時支援。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跨行業、跨地區調劑支援。老企業擴建工程停緩后多余的國家正式職工,應盡量由本企業安排。工資待遇和勞保福利問題,正式調動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臨時支援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4、對已夠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要積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職退休。工人退職退休后,按照政策規定招收的其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由企業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安排工作;無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而造成的缺員和其他自然減員,不再補招。
5、縣辦企業家居農村的職工,本人申請短期離廠,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可以允許,但不要宣傳動員。職工回鄉不準從事違犯國家政策法令的活動。職工離廠期間,工齡可以連續計算,企業可以發給適當生活和醫療補助費。對此辦法,各地區可先選擇一兩個企業試行,暫不普遍推行。三、對全民所有制停緩建項目和關停企業現有的臨時工、合同工、亦工亦農人員等,原則上應予辭退,來自農村的要動員其回鄉參加農業生產。這項工作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礎上穩步進行,防止草率從事。對經縣以上計劃勞動部門批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多年、生活確有困難的,辭退時除發給當月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可酌情發給一次性的少量補助費。具體數額為:連續工作滿兩年的,發給本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連續工作超過兩年的,每超過一年增發本人半個月的基本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這些人員回鄉后,社隊要歡迎他們,并在生產生活上給予適當安排。對因工負傷致殘和因工傷、疾病正在治療人員的待遇,按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四、縣(市區)以上所屬集體單位基建項目停緩和企業關停后,職工安置工作可參照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的安置辦法辦理。因經濟條件限制,正式職工在停工期間不能照發基本工資的,可酌情減發,但要保證其基本生活費用。對此,各地、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五、停緩建項目和關停企業正式職工的工資、補貼和臨時工的生活補助費等,其資金來源和財務處理,按省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六、本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實行。以前批準的停緩建項目和關停企業已安置和辭退的職工,不再變動。
秧歌是哪個城市的民間藝術?
秧歌是我國北方地區的一種舞蹈風俗。
可分為陜北秧歌、東北秧歌、河北秧歌、山東膠州秧歌和鼓子秧歌等不同類型。是第一批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民間藝術之一。
秧歌是中國(主要在北方地區)廣泛流傳的一種極具群眾性和代表性的漢族民間舞蹈的類稱,不同地區有不同稱謂和風格樣式。在民間,對秧歌的稱謂分為兩種:踩蹺表演的稱為“高蹺秧歌”,不踩蹺表演的稱為“地秧歌”。近代所稱的“秧歌”大多指“地秧歌”。
關于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和河北勞亭是哪個地區的城市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版權聲明:本站發布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