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雜記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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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雜記的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伏見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質獄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懲后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獄中雜記原文翻譯
《獄中雜記》是清代文學家方苞的一篇散文。作者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文字獄牽連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后得人營救,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禮部侍郎。
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下面一起來看看方苞《獄中雜記》原文及翻譯吧!
獄中雜記(節選)
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希,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
賞讀:
方苞,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派散文創始人,與姚鼐、劉大櫆合稱“桐城三祖”。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
“雜記”,是古代散文中一種雜文體,因事立義,記述見聞。該文是“雜記”名篇。方苞通過自己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大量事實,把獄吏與獄卒的殘酷無情展現在讀者面前,揭露了天子腳下的刑部獄的種種黑幕:百姓橫遭逮捕、冤死獄中,獄吏敲詐勒索、草菅人命,反映了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的司法機構的腐朽與恐怖。
出處:《方望溪先生全集》(方苞)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墻洞里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里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說:“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么原因。杜君說:“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余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就上鎖了,大小便都在房間里,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著,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于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
我說:“京師里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么刑部的監獄還關著這么多囚犯?”杜君說:“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里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里去住的,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于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著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圣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里,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余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癥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于衷,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說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后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么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朱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著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說:“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幸了。”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挨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說:“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說:“沒有分別,誰愿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里的老職員家里都收藏著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著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后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什么辦法,部員某說:“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辦可以欺蒙死的,卻不能欺蒙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著說:“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么,我們最后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么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于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著說:“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后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里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并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里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嘆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準,還老大不高興呢!
《獄中雜記》中,“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這是為了?
選擇D.上下勾結,從最后一句可以看出:鉤致,‘鉤’通‘勾’,勾結;致,達到。
獄中雜記 翻譯句子
出自:清?方苞《獄中雜記》。原文:1、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譯: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
2、茍之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
譯: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
3、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譯: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
擴展資料
一、創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余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
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兩年后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后,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二、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文字獄牽連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后出獄。后官至禮部侍郎。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
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并重。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
鉤住的“鉤”是什么意思?
懸掛或探取東西用的器具,形狀彎曲,頭端尖銳:~子、秤~兒、火~子。
形狀像鉤子的:蝎的~子。~針。
漢字筆形之一(亅、乛、乚、、、乙等)。
用鉤形物搭、掛或探取:~住樹枝爬上去。
研究,探尋:~玄、~沉、~校(jiào )。
牽連:~黨(指相牽連的同黨)。
同“勾”。
一種縫紉法,多指縫合衣邊:~貼邊。
古代兵器:~戟。純~(劍名)、吳~(刀名)。
鐮刀。
古代稱圓規。
常用詞組:
鉤蟲病 【gōu chóng bìng】
[hookworm disease] 鉤蟲引起的疾病
鉤心斗角 【gōu xīn dòu jiǎo】
心:宮室中心;角:檐角。原指宮室建筑結構的交錯和精巧。后比喻用盡心機,明爭暗斗。
鉤針 【gōu zhēn】
[crochet hook needle] 一種帶鉤的針,用于編織花邊或毛衣
鉤織 【gōu zhī】
[crocheting] 鉤織者的行為或動作
鉤子 【gōu zi】
[a hook]∶一種形狀彎曲,可掛東西或探取東西的用具
詳細解釋:
鉤取;鉤住 [hook]
鉤,取也。——《小爾雅》
引鉤箝之辭。——《鬼谷子·飛箝》
鉤人枉而出直。——《管子·宙合》
把掉在井里的桶鉤上來
引申為逮捕,捉取
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清· 方苞《獄中雜記》
又如:從洞里鉤鱔魚;用腳鉤繩子;鉤頸(用兵器在頸部鉤割首級)
探索,探討 [probe;explore]
記事者必提其要,纂言者必鉤其玄。——唐· 韓愈《進學解》
又如:鉤玄(探取奧義);鉤沈(探求幽深的意旨);鉤抉(探取抉擇);鉤校(探索實情,加以考核);鉤摭(探求選取)
牽連 [involve in]
“且矯詔紛出,鉤黨之捕遍于天下,卒以吾郡之發憤一擊,不敢復有株治。——明· 張溥《五人墓碑記》
又如:鉤逮(牽累);鉤嬰(牽連纏繞);鉤黨(互有牽連的同黨)
鳥叫聲 [chirp]。如:鉤鉤(熟睡的鼻息聲);鉤輈(鷓鴣鳴叫聲);鉤膠(鳥鳴叫的聲音)
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
方苞《獄中雜記》。 都以關押的人多為利,稍有牽連,必千方百計的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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