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刑法志多少字,漢書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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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
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群而不足,爭心將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心說而從之,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夫人宵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趨走不足以避利害,無毛羽以御寒暑,必將役物以為養,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貴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群而不足,爭心將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心說而從之。從之成群,是為君矣。歸而往之,是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為天下王”圣人取類以正名,而謂君為父母,明仁、愛、德、讓,王道之本也。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禮,“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也。《書》云“天秩有禮”,“天討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薄刑用鞭撲。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來者上矣。
自黃帝有涿鹿之戰以定火災,顓頊有共工之陳以定水害。唐、虞之際,至治之極,猶流共工,放讙兜,竄三苗,殛鯀,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戎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閱以狩,皆於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為州,州有牧。連師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此先王為國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墮,至齊桓公任用管仲,而國富民安。公問行伯用師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國亦將修之,而小國設備,則難以速得志矣”於是乃作內政而寓軍令焉,故卒伍定歑,而軍政成歑。連其什伍,居處同樂,死生同憂,禍福共之,故夜戰則其聲相聞,晝戰則其日相見,緩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內尊天子,以安諸夏。齊桓既沒,晉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廬之法,總帥諸侯,迭為盟主。然其禮已頗僭差,又隨時茍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魯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賦,搜、狩、治兵、大閱之事皆失其正。《春秋》書而譏之,以存王道。於是師旅亟動,百姓罷敝,無伏節死難之誼。孔子傷焉,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故稱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國,攝歑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
春秋之后,滅弱吞小,并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夸視。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禮沒於淫樂中矣。雄桀之士因勢輔時,作為權詐以相傾覆,吳有孫武,齊有孫臏,魏有吳起,秦有商鞅,皆擒敵立勝,垂著篇籍。當此之時,合縱連衡,轉相攻伐,代為雌雄。齊愍以技擊強,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世方爭於功利,而馳說者以孫、吳為宗。時唯孫卿明於王道,而非之曰“彼孫、吳者,上勢利而貴變詐。施於暴亂昏嫚之國,君臣有間,上下離心,政謀不良,故可變而詐也。夫仁人在上,為下所卬,猶子弟之衛父兄,若手足之捍頭目,何可當也。鄰國望我,歡若親戚,芬若椒蘭,顧視其上,猶焚灼仇讎。人情豈肯為其所惡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若齊之技擊,得一首則受賜金。事小敵脆,則偷可用也。事巨敵堅,則煥然離矣。是亡國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胄帶劍,嬴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如此,則其地雖廣,其稅必寡,其氣力數年而衰。是危國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狹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厄,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無由也。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有數,故能四世有勝於天下。然皆干賞蹈利之兵,庸徒鬻賣之道耳,未有安制矜節之理也。故雖地廣兵強,鰓鰓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軋己也。至乎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有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統也。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故曰“善師者不陳,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奸軌”,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湯、武征伐,陳師誓眾,而放擒桀、紂,所謂善陳不戰者也。齊桓南服強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為燕開路,存亡繼絕,功為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楚昭王遭闔廬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無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賢也”相與從之。或奔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為之出兵。二國并力,遂走吳師,昭王返國,所謂善敗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勝,據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奮其爪牙,禽獵六國,以并天下。窮武極詐,士民不附,卒隸之徒,還為敵仇,猋起云合,果共軋之。斯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繼絕,救亂除害也。故伊、呂之將,子孫有國,與商、周并。至於末世,茍任詐力,以快貪殘,急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孫、吳、商、白之徒,皆身誅戮於前,而國滅亡於后。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
漢興,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寬仁之厚,總攬英雄,以誅秦、項。任蕭、曹之文,用良、平之謀,騁陸、酈之辯,明叔孫通之儀,文武相配,大略舉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至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外有樓船,皆歲時講肄,修武備云。至元帝時,以貢禹議,始罷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三代之盛,至於刑錯兵寢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極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殺人者踣諸市,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晉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誼,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怾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并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歑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材,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傷之,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至於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當孝惠、高后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后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后,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獄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后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語在《溫舒傳》。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后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圣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后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條,律、令煩多,百有馀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后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后不當,讞者不為失”自此之后,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三年復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羅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圣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今漢道至盛,歷世二百馀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馀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馀。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凄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杰務私,奸不輒得,獄犴不平之所致也。《書》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窮斯濫溢。豪杰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杰之俠。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然而未能稱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鯨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馀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詩》云“宜民宜人,受祿於天”。《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為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
求《漢書刑法志》原文及翻譯
原文及翻譯:
古文直譯的具體方法主要有對譯、移位、增補、刪除、保留等。
1.對譯
對譯是按原文詞序,逐字逐句地進行翻譯。這是直譯最基本的方法,也是直譯的第一個步驟。古今漢語詞序一致,句法結構相同的句子,今譯時不用改變原句詞序,只要從現代漢語中選擇恰當的詞語來翻譯原句中的字詞就可以了。
對譯的好處是逐字逐句落實,可以避免漏譯——漏譯是初學時經常出現的問題。由于古今漢語句子結構的相同之處很多,所以凡是能夠對譯的地方都要對譯。對譯有困難或對譯后意思表達還不夠清楚、句子不通順的,才能用移位、增補等方法作適當的調整。
2.移位
移位是指古代漢語某些詞序與表達方式與現代漢語不同,翻譯時要按現代漢語表達習慣移動詞語位置。
3.增補
增補是指古代漢語省略或表達過于簡古的地方,今譯時要作必要的增補。
增補詞語時應該慎重,要“惜字如金”,只有在不增補詞語原意就無法表達清楚的情況下,才能增補。
4.刪減
與“增補”相反,刪減是指原文中個別詞語可以刪掉不譯。文言文中某些表達方式和某些虛詞,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也沒有類似的句法結構和相應的虛詞,遇到這種情況,只要譯文已把原文的意思表達清楚了,個別詞語可以不譯。
5.保留
保留指原文中有些詞語可以不譯而直接保留在譯文中。
凡古今意義相同的詞語,特別是許多基本詞匯,如人、牛、山、草等,當然可以保留不譯;象一些表示已經消失的古代事物的詞語,諸如人名、國名、歷史地名、民族名及官號、年號、謚號、特殊稱謂、特殊學術用語以至專業術語等,一般都可保留不譯。
上述五種具體方法中,對譯是最基本的,其他幾項則是根據具體情況在對譯基礎上的調整。我們在今譯時應當靈活運用各種方法,以求既準確地譯出原文內容,又行文通暢,符合現代漢語的語法規范和表達習慣。
《漢書 刑法志》
D假借義
“止”在古漢語的意思中有腳;腳趾頭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應當斬去左腳的犯人改為鞭笞五百下。這個“止”是通假字,是假借義。
zhǐ
(1) ㄓˇ
(2) 停住不動:~步。截~。
(3) 攔阻,使停住:~痛。禁~。
(4) 僅,只:~有此數。不~一回。
(5) 古同“趾”,腳;腳趾頭。
可以的 [止] 的百度百科看一下
漢書刑法志梗概
《刑法志》是《漢書》中的一篇。但是除了《漢書》以外,《隋書》,《舊唐書》等多部史書都有這樣的篇目。主要介紹的是關于法律刑罰的情況。
《漢書刑法志》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敘述刑法制度發展史的專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輔”的觀點,評述了夏商周以來法制及其變革的功過得失。《漢書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對夏商周、春秋戰國以及秦朝的法治變革進行了闡述,并未詳盡闡述作者自己的觀點,但從作者舉例時引用的一些文獻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禮輕刑、輕視法律的思想。
文章開篇兩段對中國中國古代刑法的產生的原由進行了說明,“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上身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人說而從之”,“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也”。可以看出,統治者在法與禮制的產生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之后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觀點,闡述了春秋戰國到西漢的刑法的發展過程,由于作者把用兵當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說用兵其實就是闡述刑法的發展狀況,但作者秉承仁義用兵(刑)為上,文武(禮治與法治)相配為立法治國的原則,“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于天下也”。而窮武極詐,濫用刑法則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輔”的觀點,“文德者,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后面幾段主要結合“刑新邦用輕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亂邦用重典”的觀點,引用西漢以前的一些例證來說明法制對治國理政的負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閱讀部分的主要內容,下面來談談我的感想。
《漢書》的作者班固生活在東漢時期,當時儒家思想已經取得了在思想界的統治地位。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治國理政思想得到了漢武帝的推崇,將其作為西漢的主流統治思想,并作為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班固作為東漢學者,自然尊崇儒家思想。應該看到的是,西漢以后的儒學已經不是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孟子所單純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為了迎合統治階級的需要,以儒家為基礎,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學派的一個“大雜燴”的思想體系。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當時漢朝的學者也是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維護統一多民族國家中所能夠發揮的作用。同時,從作者筆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張的是“德主刑輔”的觀點,對“刑”與“禮”的地位有著明確的劃分,強調“本末有序”,堅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法律在當時只是被看作輔助禮制的工具。同時,我想到了漢朝時重要的一個斷案制度——春秋決獄,即在斷案的時候依據儒家經典、春秋大義進行裁決,在審判案件的時候考慮行為人的內心動機,“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可見,法律在當時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禮制的“輔助者”,禮制對法律的施行有著指導作用,只有在禮制的指導下,法律才能更好地發揮它的作用。同時,作者其實是一種兵刑不分的觀點,將軍事制度看成一種“刑法”,謂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講述了遠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導百姓及編制軍隊,立武治國的歷史。
但是,作者主張“德主刑輔”的思想的同時,沒有很好的處理法律的地位以及沒有正確認識法家思想,作者這方面的觀點,我不敢茍同。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論述方式有失偏頗。對外用兵屬于一國的“外交”范疇,而一國的法律則屬于“內政”問題。當今法學界有關于法律“屬地效力”的界分,相信在當時秦國的法律也不會對齊國的人民產生約束力。所以法律根本上屬于一國的“內政”問題,只對其管轄下的人民有普遍約束力,不能與對外用兵混為一談。作者將對外用兵作為用兵刑合一的思想對其觀點進行論述,其所引用的范例也多是涉及軍事用兵方面的例子,卻沒有更多地引用涉及“內政”方面的例子,其論點的說服力上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沒有很好的認識法家思想的精髓。法家強調君主制定良好的法律治理國家并嚴格執行,強調君主治理國家要將法、術、勢三者有機結合。作者引用的吳起、商鞅等例子,將這些法家學者看成了“狡詐之士”,只看到了他們破壞了“禮制”,“上勢利而貴變詐,施于暴亂混嫚之國,君臣有間,上下離心,政謀不良,故可變而詐也”。而沒有看到“術治”在治理國家、維護君主權威中所發揮的作用。對于“法治”,作者在叔向與子產的對話中也沒有很好地看待其作用,同樣只看到了“法治”對禮制的破壞,而沒有對“法治”在治國理政 中的作用進行分析,并引用圣人孔子的話來反對子產“鑄刑書”的行為。另外,更為偏頗的是,作者錯誤地將法家思想看成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在第十一段中,對秦國商鞅變法到秦朝重刑治國進行了簡要說明,體現出了法家思想造成秦朝滅亡的觀點。我認為,應該正確區分法家思想在秦國時期與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王朝后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在戰國時期,秦國任用商鞅變法,“燔詩書而明法令”,獎勵耕戰,維護君主的無上權威,使秦國迅速成為了當時的強國,為之后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可以說,在這一階段,法家思想是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學界的共識。然而,秦始皇統一全國后,雖然表面上還是遵循法家的思想,但是實際上已經背離了法家的思想宗旨,更多是一種極端的國家主義,同時也沒有根據統一全國后社會狀況的變化相應的修改其法律,違背了法家早期思想家倡導的“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的思想。同時,到了秦二世時期所實行的嚴刑峻法已經背離了法家所倡導的“以刑去刑”的精神以及重刑主義的要求,完全變成了一種赤裸裸的國家恐怖主義。因此,秦朝由于嚴刑峻法不得人心而被推翻不假,但是,認為是法家思想造成了秦朝的滅亡,這種看法是有失偏頗的。
當然,漢書作為官方編著的史書,必然要打上時代的烙印,折射出統治者的意志,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江山穩固。因此,必然要為自己政權的合法性找出一個論點,所以,在思想領域批判法家、尊崇儒家,把秦朝滅亡的原因歸結為法家思想的錯誤也就不難理解了。畢竟,歷史歷來都是由取得江山的人來書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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