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如何變法 王安石支持什么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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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是怎樣變法的?
1068年,年輕有為的神宗即位,決心要開創一個全新的局面。而此時的北宋,階級矛盾、社會矛盾都越來越尖銳,少數民族的政權也逐步加強了攻勢,封建統治亟亟可危,變法勢在必行。神宗對王安石的變法主張早有耳聞,于是,熙寧二年(1069年),神宗將王安石從江寧調回京都,并提升為參知政事(副宰相),熙寧三年又將其提升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正相)。主持變法事宜。
王安石看到國家內憂外患,社會矛盾重重,大膽提出“天變不足畏、祖法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口號,引起了當時包括司馬光在內的保守派的猛烈抨擊。他們崇尚“祖宗之法不可變”,認為王安石的思想主張是大逆不道。王安石據理力爭,與反對派進行了一場針鋒相對的辯論,最終贏得了神宗的支持,開始了持續16年之久的熙豐變法運動。
為了富國強兵,為了國家長治久安,王安石的變法始終圍繞著“理財”和“整軍”兩大主題。理財富國方面主要推行了青苗法、均輸法、農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等,一方面限制了豪強的高利貸盤剝和大商人操縱和控制市場的局面,一方面使得農民能夠專心生產,大大增加了國家的收入:整軍強兵上主要是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使軍隊的戰斗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北宋的邊防力量。
王安石的一系列變法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到元豐年間,不僅改變了原來積貧積弱的現象,還使得府庫充盈。而在軍事防御上,在熙寧年間就收復了唐朝中期以后就失守的舊疆域,使2000多里的領土重新回歸中國。
盡管王安石的變法于國于民都受益匪淺,但卻觸動了一大批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引起了他們的強烈反對,連兩宮太后都與反對派結成同盟,共同反對變法。如此強大的壓力,讓神宗有些猶豫。一天,他問王安石說:“有人說我們不怕天變,不聽輿論,不守祖規。你看該怎么辦呢?”王安石坦然道:“圣上用心打理朝政,就是防止天變;圣上早已征詢意見。就是照顧輿論;至于祖規,本就應順應時代。”但神宗依舊猶豫不決,再加上熙寧七年(1074年),河北鬧大旱,反對派勢力硬說是王安石把天下搞亂了,使得新政迭遭阻礙,困難重重。王安石氣憤之余,上書辭職。次年,神宗又召王安石回京當宰相,但沒幾個月,天上出現了彗星,又被反對派說成是不吉利的預兆,趁機攻擊新法。1076年,王安石再次奏請告老還鄉,回江寧府。
1086年,神宗去世,不滿10歲的哲宗即位,以高太后為首的保守派得勢。新法在不到一年內幾乎全部廢除,變法宣告失敗。同年,王安石也在無限的憂憤中與世長辭,黃泉冥道唯嘆息而已。
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方面
1、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愿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稅法: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并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4、農田水利法: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5、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6、均輸法: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二、軍事方面
1、保甲法: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后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將兵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4、保馬法: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愿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并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5、軍器監法: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三、用人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3、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干的機會。
擴展資料
“王安石變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
2、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3、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4、變法使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
二、消極影響
1、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
2、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后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王安石怎樣實行變法的?
王安石(1021~1086年)是北宋時期地主階級著名的改革家。他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曾經提出一整套的“新法”,并一度加以推行。
王安石字介甫,撫州臨川人,出身于普通官僚地主家庭。22歲時,通過考試中了進士,從此參加地方行政工作。1047年擔任鄞縣知縣時,就實行過一些政治改革,開發農田水利,頗有成效。他認為廣大人民的貧窮,是由于豪強大姓兼并土地所造成。王安石在舒州通判任內,寫過“三年佐荒州,市有棄餓嬰,崎嶇山谷間,百室無一盈”(《發廩》)等詩句。又寫下了“豐年不飽食,水旱尚何有?”(《感事》)“俗吏不知方,掊克(敲剝)乃為才”(《兼并》),揭露當時社會的深刻矛盾,官僚的腐敗,反映了他有“誅抑兼并”的政治抱負。
當時,也有些有遠見的地主階級政治家,面臨這樣的社會危機,提出改革的方案。如范仲淹在1043年(慶歷三年)就向宋仁宗提出十項建議,主張要實行新政,在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改革。
王安石也向宋仁宗上過洋洋萬言的意見書,但沒有受到重視。
年輕的皇帝宋神宗趙頊上臺以后,急于要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以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于是,破格提拔了積極主張革新的王安石。
1069年(熙寧二年),49歲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實行變法。中央王朝成立一個制訂新法的機關叫作“制置三司條例司”。三司是中央的財政機關,包括戶部、度支、鹽鐵。在三司之上設置這樣一個立法機關,表明王安石的新法是以理財為中心,推行地主階級的“富國強兵”政策。
新法的主要內容有:(1)農田水利法
1069年11月,頒布了《農田厲害條約》,鼓勵各地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擴大圩田和淤田,以利農業生產。大規模的水利建設,由官府借錢。從1070年以后的6年間,全國興修水利1.07萬多處,灌溉田地達36萬多頃。各地還開發了大量淤田。據王安石估計,京畿一路的淤田,每年可以增產糧食幾百萬石。
(2)方田均稅法
針對當時的田產不實、賦稅不均的弊病,1072年8月頒布了《方田均稅條約》,規定每年9月,由縣官丈量土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按照土質肥瘠,分等級規定稅額。結果,丈量出大批被官僚大地主所隱瞞田產,迫使豪強大姓不得不交納賦稅,糾正大地主“有產無稅”的不合理現象,為北宋王朝增加了稅收。
(3)青苗法
各地政府在夏、秋未熟之前,借錢米給主戶,主要是貸給自耕農和半自耕農,收成之后加息十分之二還糧或還錢。這種措施是為了防止豪強大姓趁農民青黃不接之際,索取數倍的高利,以致造成大批農戶流亡。正因為青苗法堵塞了官僚大地主放高利貸的渠道,才遭到他們猛烈的攻擊和反對。
(4)免役法
免役法就是由國家出錢雇人充役,按戶等收免役錢,鄉村四等以下戶不納。那些原來可以免役的官戶,也要按定額的半數繳納,稱為助役錢。這對于過去所實行的把負擔都轉嫁到農民頭上的差役法來說,在當時是一種進步的辦法。
(5)均輸法
1069年頒行均輸法,是為了糾正稅收上的流弊。均輸法是由政府派出發運使,總管東南六路財賦,統一采購物資,防止富商大賈操縱,力求“國用可足,民財不匱”。這項措施限制了大官僚兼富商的私利,遭到了他們的反對,攻擊均輸法是“漁奪商人毫末之利”。
(6)市易法
政府在京都汴京設立市易務,以一百萬貫作為流動資金,控制商業貿易,收購或出售物資,調節物價。中小商人可以向市易務賒購貨物,也可以貸款,都是年息二分。市易法后來從開封推行到各地,打擊了富商大賈對商業的壟斷,使北宋政府從大商人手里奪取商業上的利益。
(7)保甲法
宋神宗、王安石在“強兵”的工作中,改革了兵制,裁減50歲以上的老弱士兵,精選部隊。經過減并之后,全國兵額下降到不及80萬,減了三分之一,“不惟勝敵,兼可省財”。兵制改革中,北宋政府還在各地區設置將領,負責教練軍隊。保甲法就是在整頓軍隊的同時,規定鄉村民戶以10戶組成一保,50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由地主分子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證。主客戶有兩丁以上的,都要抽一人為保丁,在農閑時進行軍事訓練。保丁平時負擔巡邏、放哨,遇有“盜賊”,報大保長追捕。如果保內發現“強盜”,知情不報,同保人都要連坐治罪。保甲法維護地主階級統治,防止農民反抗的目的,那是很明顯的。
以上是王安石新法的主要內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打擊了大官僚貴族、大商人對人民的瘋狂掠奪,在地主階級內部進行財力的再調整,“損有余以補不足”,力求“民不加賦而國足用”。正因為限制了大官僚貴族的經濟特權,新法遭到守舊勢力的猛烈反撲和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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