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詠徽疏律下列哪些 關于詠徽疏律下列哪些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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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有關高陽公主的一切生平往事。包括她嫁給房遺愛時的年齡、名字、排行、怎么死的等等。
不少人認為高陽公主是唐太宗最心愛的女兒,除了是受小說和電視劇的影響外,主要是因為《舊唐書》中的一句話:“初,主(高陽公主)有寵于太宗,故遺愛特承恩遇,與諸主婿禮秩絕異?!?/p>
意思就是,因為高陽公主受到唐太宗的寵愛,所以房遺愛待遇優厚,和別的駙馬受到的禮遇都不一樣。從這句話可以看出來,高陽公主的確是挺受唐太宗的寵愛的,所以連帶的,她的駙馬房遺愛也受到一定優待。但是,就因為高陽的丈夫“與諸主婿禮秩絕異”,就能以此斷言高陽是太宗最心愛的女兒嗎?恐怕還不能。
高陽公主受太宗寵愛,與她的出身并沒什么關系?!杜f唐書》無公主傳,對高陽生母也無記載,但對長孫皇后的七個子女記載得很清楚,所以高陽的生母為長孫皇后或太宗四妃的可能性并不大。因為高陽是因謀反而被賜自盡的,若是四妃之女,四妃及其諸子不可能不被連坐??梢姼哧柵c唐高宗同母的可能性也是極低。所以高陽的生母應當身份較低,也可能早逝,高陽受寵于太宗與生母的關系不大,應該是她本身的個性比較對太宗的脾氣。
而根據《舊唐書》《唐會要》等史料的記載,可以稱為唐太宗愛女的一共有如下六位公主:長樂公主,豫章公主,城陽公主,高陽公主,晉陽公主,新城公主。不過有意思的是,除了高陽公主外,其他的幾位公主都有事例可以輔證她們的確是受到唐太宗的寵愛的。
比如貞觀七年長樂公主出嫁的時候,唐太宗詔令有司為其準備的嫁妝比自己的妹妹永嘉長公主多出一倍。然而早在貞觀六年的時候,御史大夫韋挺便曾上表批評時風道:“今貴族豪富,婚姻之始,或奏管弦,以極歡宴;唯競奢侈,不顧禮經。非所謂嗣親之道,念別離之意。正始之本,實在于茲。若不訓以義方,將恐此風愈扇?!苯Y果唐太宗竟然“頂風作案”,要為自己的愛女準備比長公主多一倍的嫁妝,此舉自然而然招徠了魏征的嚴厲制止。
“長樂公主將出降,太宗謂房玄齡等曰:‘長樂公主,皇后所生,朕及皇后并所鐘愛。今將出降,禮數欲有所加?!啃g等咸曰:‘陛下所愛,欲少加之,何為不得?請倍永嘉公主?!保ā段亨嵐G錄》)
而長樂的駙馬正是長孫無忌的兒子長孫沖,長孫沖此時極受帝寵,被任命為從四品上的宗正少卿,駙馬都尉,后來官至秘書監(從三品)。只可惜長樂紅顏薄命,貞觀十七年便病逝了。不過根據考古的發現,長樂公主的墓并沒有遵照公主墓只設一道石門的規格,而是破格使用了三道石門——這不僅是在昭陵現已發掘的陪葬墓中獨屬一份,即便是在整個已發掘的唐代墓葬中,也就只有“號墓為陵”、按天子等級安葬的懿德太子墓同屬這一情況??梢娞铺趯﹂L樂的寵愛,比之高陽,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豫章公主與長樂相似,雖然嫁了人但貞觀十六年左右便過世了,太宗為此穿了很長時間的素服,超過了禮法規定的父親為子女服喪的時間,惹得群臣悚動不安,最后被魏征勸止。
“豫章公主薨,公奏:‘自豫章公主薨逝,陛下久著素服,群情悚栗,咸不自寧。臣聞古之王者,絕于期服,此乃前書典禮,列代舊章。陛下發上圣之慈,深下流之慟,素服以來,遂經旬月;悼往之義,足為加隆。伏愿割無已之痛,従先王之禮,改御常服以副群下之心。臣濫蒙重任,不敢寢默?!趶闹??!保ā段亨嵐G錄》 )
城陽公主的第一任駙馬是杜如晦之子杜荷,《舊唐書·杜如晦列傳》中說得很明白,“初,荷以功臣子尚城陽公主,賜爵襄陽郡公,授尚乘奉御?!憋@而易見,杜荷的郡公爵位是因為尚主得來的。而根據《唐六典》中的記載:“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戶。”只可惜貞觀十七年的時候,杜荷卷入了太子李承乾謀反案被處決,之后城陽改嫁的薛瓘任左奉宸衛將軍(從三品)。而城陽改嫁時,太宗曾專門為她卜卦,并欲打破黃昏行吉禮的婚制而改由白天行吉禮,不過被馬周諫止了。
“公主改適薛瓘,太宗使卜之。卜人曰:‘兩火俱食,始則同榮,末亦雙悴。若晝日行合之禮,則終吉?!蠈闹?。馬周諫曰:‘臣聞朝謁以朝,思相戒也。講習以晝,思相成也。燕飲以昃,思相歡也?;楹弦砸梗枷嘤H也。是以上下有成,內外有親,動息有時,吉兇有儀。先王之教,不可黷也。今陛下欲謀其始而亂其紀,不可為也。夫卜筮者所以決嫌疑,若黷禮亂常,先王所不用?!蠌钠溲??!保ā短茣罚?/p>
新城公主,既是唐太宗嫡出子女中的最幼者,也是唐太宗最小的女兒,八歲時初封衡山公主——衡山自古以來便是五岳之一,位在名山之列,而《唐六典》中則有言:“凡名山、大川及畿內縣皆不得以封。”可見唐太宗將衡山作為封邑冊封了自己最年幼的小女兒,究竟有著何等的寵愛之心了。
衡山后來被許配給了魏征的嫡長子魏叔玉。魏征在太宗朝的重要性不需要多強調,而魏叔玉身為嫡長子將來是要繼承從一品鄭國公的爵位的。不過出人意料的是,魏征去世不久后就被人安上了薦人失當邀名賣直的罪名,太宗親自寫詔書下令悔婚仆碑,并為衡山另選了一門婚事。貞觀二十三年二月,衡山出降長孫詮,太宗因此特意將長孫詮的父親長孫操升為岐州刺史——岐州即扶風,與京兆尹、馮翊并列為三輔,地位非同一般。
“操……(貞觀)二十三年,以子詮尚太宗女新城公主,拜岐州刺史?!保ā杜f唐書·外戚》)
遺憾的是,太宗雖然希望能在臨終前看到自己的愛女出嫁,但是很可惜,由于公主出嫁的儀式十分繁瑣,分為“冊公主、公主受冊、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同牢、見舅姑、盥饋舅姑、婚會、婦人禮會、鄉丈夫送者、鄉婦人送者”等步驟,且“諸土冠婚,公主降嫁等并筮日于南門之外,擇日舉行吉禮”。所以一直到五月份太宗去世,衡山的婚禮也沒能完成,等到永徽三年除掉喪服后,唐高宗將自己最年幼的胞妹改封為新城郡長公主,這才正式完成了婚禮。
所以在貞觀十七年的時候,六位得寵公主中已出嫁的有長樂、豫章、城陽與高陽這四位,新城則是許婚待嫁。然而無論是從駙馬的地位來看,還是就公主們本身所受到的特殊優待而言,很明顯,長樂、城陽、新城都要比高陽有寵得多。不過同樣有意思的是,雖然《舊唐書》說房遺愛“特承恩遇,與諸主婿禮秩絕異”,但是縱觀整個貞觀年間都沒能發現房遺愛因為尚高陽公主而得到了什么好處。
杜如晦之子杜荷還能夠因為娶了城陽公主,得封正二品的郡公——不要以為杜如晦死得早,杜家就漸漸沒落了,房謀杜斷就不能相提并論了。要知道貞觀十七年的時候唐太宗建立凌煙閣,將杜如晦排在了第三名,房玄齡還落后了兩名排在了第五位。而那時杜如晦已經死了十三年了,房玄齡仍健在,可見唐太宗仍時時掛念著杜如晦。長孫操也因為兒子尚新城公主為駙馬,得以升為從三品的刺史。唯獨不見房遺愛因為尚高陽公主而得到了何種特殊待遇,反倒是貞觀二十二年的時候,因為房玄齡病危,唐太宗親至其病床前與之握手訣別,并當即授予了房遺愛為右衛中郎將(正四品下),房遺則為中散大夫,讓房玄齡能夠在活著的時候親眼看見兒子們的顯貴。
這樣看來,雖然史官說了房遺愛是因為娶了高陽公主而在眾多駙馬中脫穎而出的,然而就史實而言,房遺愛備受優待更多的是托了他父親的福而不是妻子的福。更別說房遺愛在貞觀一朝的地位根本不能與長孫沖、杜荷等人相提并論了,即便是在同樣尚庶出公主的一干駙馬里,比起蕭銳、高履行等人身為凌煙閣功臣長子承襲的從一品國公的爵位,房遺愛得到的待遇也是毫無出彩之處。所以若要由房遺愛受到的待遇來推斷高陽公主是唐太宗最心愛的女兒,證據未免太過單薄,何況高陽公主固然“有寵于太宗”,不過一旦與晉陽公主相比,明顯是小巫見大巫了。
《唐會要》:“晉王及晉陽公主,幼而偏孤,上親加鞠養。”
史書里明明白白地記載了,李治與晉陽因為長孫皇后早逝而被唐太宗親自撫養。這一殊榮別說是在唐太宗年間獨此一家別無分號,便是放眼歷朝歷代,恐怕也就只有清朝康熙皇帝那個兩廢兩立的太子可以稍相媲美。而高陽雖然有寵,卻從未能像晉陽那樣日日都與父親相親相見,陪伴左右。更何況史書中所記載的關于晉陽深得太宗寵愛的事件還有很多。
“晉陽公主字明達,幼字兕子,文德皇后所生。未嘗見喜慍色。帝有所怒責,必伺顏徐徐辯解,故省中多蒙其惠,莫不譽愛?!髋R帝飛白書,下不能辨。薨年十二。帝閱三旬不常膳,日數十哀,因以癯羸。群臣進勉,帝曰:‘朕渠不知悲愛無益?而不能已,我亦不知其所以然?!蛟t有司簿主湯沐余貲,營佛祠墓側?!保ā缎绿茣罚?/p>
晉陽能夠臨得一手飛白體,與太宗的親筆真假難辨,想必是時常與太宗一起待在書房的緣故;晉陽不幸夭亡后,太宗悲傷不能自己,又下令將公主封邑所得的余錢在公主墓旁修建佛祠,為晉陽的往生祈福求禱;而晉陽這個封號本身就飽含了太宗對這個愛女的寵溺之情——孰不知晉陽正是李唐王朝的龍興之地?
在了解了晉陽公主的事跡后,還會有人草率地認為高陽公主才是唐太宗最心愛的女兒嗎?
疏格的意思是什么,寫一個含有“疏格”的句子
有說是糖的意思?有說是大格子
詩詞的格式 粗粗的(疏)分析
引用:
黃鶯兒》詞格疏析
《樂章集》將其歸入“正宮”調,乃柳永始創。詞牌乃本題,以詠柳鶯兒,即黃鸝也。上下闋各有四韻句,下闋第一韻句之首兩字頓出,末字入韻,此謂楔韻。故下闋四韻句,而有五韻腳。上下闕各四十八字,但格調有異。上下闕之第三韻句首字均為“領格字”,通常領格字后稍作停頓。為了便于詠讀,詞句中以“|”或“||”將句子中音步分出,符號“||”前為“領格字”。
黃鶯兒
園林|晴晝|春|誰主?
暖律|潛催,幽谷|暄和,黃鸝|翩翩,乍遷|芳樹。
觀||露濕|縷金|衣,葉映|如|簧語。
曉來|枝上|綿蠻,似把|芳心|深意|低訴。
無據,乍出|暖煙|來,又趁|游蜂|去。
恣狂|蹤跡,兩兩|相呼,終朝|霧吟|風舞。
當||上苑|柳秾|時,別館|花|深處;
此際|海燕|偏饒,都把|韶光|與。
簡單說就是唐朝的一部法律,在加上一些對它的解釋,在元朝正式叫做《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著錄于兩唐書志,首見于長孫無忌的《進律疏表》。宋元刊本,以其為前代典章,遂加一“故”字,題為《故唐律疏議》,至清初復刻時始去“故”字,名為《唐律疏議》。
此書是唐代僅存的一部唐代法律文獻。成書年代據《進律疏表》,為永徽四年(653)十一月,是長孫無忌為《永徽律》所撰的《律疏》。但是,也有日本學者懷疑此書乃是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新頒《開元律》的《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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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之分。《唐律疏議》存唐律500條,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內容包括民法與訴訟兩個方面,承前啟后,影響深遠。律文積極維護封建經濟制度和封建等級特權秩序,“防范甚詳,節目甚簡”,分為名例、衛禁、職志、戶婚、廄庫、擅興、賊道、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每條律文下都有疏,為長孫無忌、李績、于志寧、褚遂良、柳奭、唐臨、段寶玄、韓瑗、來濟、辛茂將、劉燕客、裴弘獻、賈敏行、董雄、路立、石士逵、曹惠果、司馬銳等人承詔修撰,引用律、令、格、式及其他文獻解釋律文,或設問作答,與律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能,為官員辦案提供具體的法典依據。因此,此書不僅是研究唐代法律的一手文獻,同時也是研究唐代社會問題,諸如土地田制、賦役形態、封建特權、官衙吏治、階級結構以及社會風尚等必不可少的重要參考資料。
唐代法典對后世影響甚大,《宋刑統》、《大元通制》、《元典章》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內容,一遵于唐律。唐律對中國周邊國家影響也很深遠,701年日本曾仿照唐律、唐令編制自己的律令《大寶律令》,918年高麗王朝建主后頒行的刑法,1042年越南李氏王朝頒行的《刑書》、1230年陳氏王朝制訂的《國朝通制》,也是以唐律為藍本的。
由于唐律在宋、元時仍生效,因此宋、元刻本均有流傳,入明后才不再刊刻,到清代則作為古文獻又重刻。《唐律疏議》現存版本主要有:(1)南宋刻元修補本《律》附音義,又據此本影抄本,均藏北京圖書館。(2)清嘉慶孫星衍《岱南閣叢書》覆元至正刻本,此本流傳最廣,有影印本、重刻本。(3)《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滂喜齋藏本并附印影宋抄本《律》12卷后的孫奭撰音義1卷,又用孫刻本與宋本對勘作出??庇浉胶蟆#?)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宋本附音義。(5)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文俊點校本,以殘宋本、元大字本、元刻本、至正本、岱南閣本和文化本作為主校,并參校敦煌、吐魯番出土地唐寫殘本,成為現存最好的本子。另外,莊為斯編制的《唐律疏議引得》(臺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為讀者查檢此書的法律條目和術語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唐律)。(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議》)。《唐律疏議》共十二篇,500條。此后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注釋,并附在律文之后,稱作疏議?!奥伞迸c“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書中的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關于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于現代刑法的總則。第二篇衛禁,主要是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要塞方面的規定。第三篇職制,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第四篇戶婚,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第五篇廄庫,是關于牲畜、庫藏管理方面的規定。第六篇擅興,主要是關于兵士征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第七篇賊盜,是關于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第八篇斗訟,是關于斗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方面的規定。第九篇詐偽,是關于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第十篇雜律,不便編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此篇,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關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第十二篇斷獄,是關于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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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禮法統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淵(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為《武德律》,這是唐代首部法典?!段涞侣伞饭?2篇500條。唐太宗即位以后,鑒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當時的需要,于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稱為《貞觀律》?!敦懹^律》仍為12篇500條?!敦懹^律》的修改。如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敦懹^律》的修訂,基本上確定了唐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對后來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2、《永徽律疏》的頒行?!队阑章墒琛酚址Q 《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并作鄭重說明:“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弊罱K,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師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
《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日”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队阑章蓵返耐瓿桑瑯酥尽吨袊糯⒎ㄟ_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是一部重要的唐代法律文獻,也叫《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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